金菲律师亲办案例
海某诉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金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0
浏览量:592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在与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诉***(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接***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张星海、金菲两位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及综合庭审调查、辩论情况,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关于本诉中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的问题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均对19991212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该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约定:供方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按供方企业标准提供产品,且提供六个月的质保期;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供方保证产品质量,如出现大面积、大批量离层脱漆,经确认,确属供方问题,供方负责补偿需方的损失。201010-11月间,原告在收到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产品代号为WS-68021、产品批号为000311002号的油漆并进行来料加工过程中,即发现该批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将此情况告知了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并要求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有着严重质量问题的油漆进行更换,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委派代理人***2001516日以书面形式确认 “201010-11月长沙唯盛公司油漆产品代号为WS-68021、产品批号为000311002号的油漆,底漆出现硬块190个,90个面出现颗粒、面漆出现凹坑上不上。造成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份确认书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买受人***完全可以要求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更换合格产品,且在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未予更换前,不予支付剩余货款。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本诉中,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违约在先,反而恶意提起诉讼,其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首先,湖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随同产品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系伪造,该批产品实系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由于其提供的该批油漆有着严重质量问题,代理人完全可以认为,惟盛公司这一违反法律规定,欺骗用户的行为,不仅凸显了其商业上的不诚信,更可以确认惟盛公司提供给柳海的该批产品均系不合格产品,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 关于湖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之规定,因为湖南惟盛公司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在湖南惟盛公司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但一直未予兑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更换相应油漆,造成局部停产的损失***元,均应由责任人湖南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湖南公司在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的与***协商处理,反而恶意提起诉讼,其本诉请求不仅于法无据,更于理不合,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而***因为湖南***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因此造成重大损失,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有鉴于此,恳请法院依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湖南***公司的诉请,并支持***的诉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张星海 金菲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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